一、事项名称
出生医学证明办理(仅限在威海市立医院出生)。
二、办理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(1994年10月27日通过,1995年6月1日起施行);
(二)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鲁卫妇幼字〔2024〕3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。
三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
受理单位:威海市立医院
办理地点:2号楼8楼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处
四、申请条件
新生儿父母。
五、申请材料
新生儿母亲办理:新生儿父母亲身份证原件复印件(父母证件正反四面复印在一页A4纸)
非新生儿母亲办理:新生儿父母亲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、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(授权委托书住院时已下发);
六、基本流程
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,父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立医院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。
八、办理时限
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 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。超过 3 个月未申领的,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(包含首页、出院记录、分娩记录、新生儿记录页)等相关材料,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。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 1 年时间未申领的,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。
九、咨询方式
(一)现场咨询:威海市立医院产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。
(二)电话咨询:0631-5287570。
opyright©1904-2019
本网站版权为威海市立医院所有
威海市立医院拥有所有解释权
鲁ICP备11034955号-1
鲁公网安备37100202000182号